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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体育投注公开征求《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3- 06- 25 10:04:50 来源:法工委 作者:

1xbet体育投注公开征求《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意见的公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提交,或者书面反馈1xbet体育投注法制工作委员会。

传    真:85252061

电子邮箱:1839192974@qq.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  1xbet体育投注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    编:310026

                                                               1xbet体育投注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21日


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财务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四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遵守依法管理、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成员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全面领导,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研究的,依法依规提请讨论。

第四条[部门和乡镇职责]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其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数字化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和全程信息化监控。

农村集体经济数字化管理应当坚持整体协同、系统集成、集约建设、数据融合,提升数字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财务运营与管理

第六条[重大财务事项决策]  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应当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七条[财务计划编制原则和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初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兼顾各方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应当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和成员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年度财务计划主要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三)基本建设计划;

(四)生产经营、农业资源开发或者其他投资计划;

(五)收益分配计划等。

第八条[财务计划编制和调整]  年度财务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财务计划执行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年终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支票、印鉴分管,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金线上审批、在线支付等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依法实行竞争性存放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大额存款标准及确定存款商业银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保管、处置等管理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和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对外投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投资项目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四条[所属企业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或者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价格,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集体资产相关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收入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所有收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收款票据或者取得收款凭据,并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七条[支出纳入成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均应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十八条[非生产性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非生产性支出的管理。办公会务费、差旅费等各项非生产性支出的经费支出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管理的指导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费支出标准的拟订给予指导。

第十九条[薪酬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支出标准,可以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岗位责任制及集体当年收益状况,并结合工作实绩和当地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确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并提出建议,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支出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并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通过。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应当对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的指导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的拟定给予指导。

第二十一条[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可以用于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当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以及合同的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拟订,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等,自觉接受监督。

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状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财务收支计划、重大财务事项等。

财务公开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财务收支以及计划外财务支出,应当逐笔逐项公开。

除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外,鼓励利用网络等渠道进行线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情况,及时向成员公布审查监督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民主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所公布的财务收支情况等事项可以提出询问、质询,并有权要求当事人对有关财务问题进行解答,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监督机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对于监督机构认为不合理并予以否决的开支事项,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审计。

审计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审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次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届内财务审计应当不少于二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年审计一次。发生集体资产重大信访事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内容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情况;

(四)承包、租赁、转让、对外投资等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五)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七)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及非生产性支出情况;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会计委托代理]  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财务应当纳入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乡镇代理会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持代理会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并对代理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代理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每名会计进行会计业务代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一般不超过五个。

乡镇(街道)代理会计人员薪酬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标准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条[集体资产专管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岗位,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财务报账、财务会计档案保管等事务。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回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监督机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或者代理会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第七条规定编制财务计划的;

(二)未按照第九条规定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

(三)未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将收入及时入账的。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不履职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颁布实施]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xbet体育投注《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1xbet体育投注立法的必要性

2022年,我市238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资产达到2800多亿元,集体经济总收入达到182.56亿元,均居全省第一。其中,全省村集体经济总收入“50强”中杭州有35个,占70%。如此庞大的资产、资金总额需要强有力的监管。2015年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作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在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我市从财务管理这一角度进行立法,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保障集体资产完整,推动乡村振兴和夯实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立法的必要性还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推进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坚实基础。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共同富裕的优势正不断显现,但也出现了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侵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资产。

(二)是适应新形势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需要。

我市曾于2002年制定出台政府规章《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曾为我市村经济合作社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推进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更加多元,出现了强村公司等各种新发展模式。同时,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例如国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省农业农村厅推行的“浙农经管”数字化系统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管理手段、监督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规范。

二、1xbet体育投注立法依据和过程

(一)主要制定依据。

《规定(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1xbet体育投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1xbet体育投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浙农政发〔2021〕7号)《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xbet体育投注印发<新时代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23〕7号)等文件。

(二)立法过程。

根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为使立法更具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先后赴建德、桐庐、拱墅、西湖、临平、萧山等地开展调研,实地走访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组织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理会计、村民小组组长以及村民代表等,召开各类座谈会10余次,摸清当前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现状和重点难点问题。

二是全面征求意见。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书面征求意见3次,分别向38家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书面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杭州门户网、杭州司法行政网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就《规定(草案)》涉及的政府监管与基层自治、财务管理关键环节如何规范等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起草审查期间,共收到400余条意见建议,经梳理研究后吸收采纳100余条。

三是充分研究论证。认真梳理近些年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近些年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以及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腐败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坚持问题导向,在认真细致研读有关政策文件基础上,反复论证推敲,逐条逐字研究修改,先后完善20余稿。

6月5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了《规定(草案)》。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规定(草案)》共六章三十五条,分别为总则、财务运营与管理、财务公开与监督、财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草案)》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践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注重体制机制建设,具有以下亮点和特色:

(一)强化党的基层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

经对近几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财务管理方面违法违纪案例的剖析,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将管党治党触角更好地延伸至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因此,《规定(草案)》在总则第三条确立了党的全面领导的宗旨,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全面领导,需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研究的,依法依规提请讨论。”从源头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进行把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贯彻落实中央1xbet体育投注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农村经济建设领导的要求。

(二)强化对财务管理关键环节的规范。

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但与此同时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规定(草案)》着重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制度设计。一是规范合同管理。针对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重要经济事项合同签订不规范,存在长期合同、低价合同、合同要件缺失等情形,第十五条明确了需要签订合同的情形、订立形式和程序等内容,并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集体资产相关合同的示范文本。二是规范非生产性支出管理。针对集体经济组织差旅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无标准可依的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办公会务费、差旅费等各项非生产性支出的经费支出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订,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给予指导。三是规范薪酬支出管理。针对实践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薪酬畸高的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支出标准确定的原则,并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并提出建议,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四是规范支出审批。针对实践中支出审批不规范的问题,第二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给予指导。五是健全“组账村管”机制。在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基础上,针对实践中一些村民小组的组级资金失管漏管的问题,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小组财务应当纳入所在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三)强化对集体资产和成员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资产权属、所有者权益、发展目标与一般经济体区别明显。为此,《规定(草案)》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1xbet体育投注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关精神,切实保护集体资产安全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是创新和细化对外投资相关制度。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断壮大,不少村集体资产超亿元,但是由于不敢投资、不愿投资、没能力投资,以及出于对投资安全的顾虑,导致大量资金闲置。为此《规定(草案)》第十三条就对外投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同时创新性地规定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要求“对外投资应当建立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对投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二是强化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当前我市正大力推广“强村公司”发展模式,组建整镇、联村、单村等“强村公司”,为了强化对这些被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对所属企业的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是规范收益分配和公积公益金提取。从调研情况看,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红占比高,但用于扩大再生产支出和公共服务支出较少,为此,第二十一条对收益分配和公益金、公积金的提取做了明确和细化的规定。

(四)兼顾地区间差异分类施策。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不同地区之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差异较大,特别是上城、拱墅等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体量大、发展速度快,而建德、淳安等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体量相对小的多。如2021年拱墅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平均为5984.6万元,而淳安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平均仅为92万元,前者是后者的65倍。因此,《规定(草案)》在制定具体条款时避免“一刀切”,地方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通过组织章程加强财务管理。例如第十一条1xbet体育投注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的规定,明确“大额存款标准及确定存款商业银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1xbet体育投注支出审批的规定中明确“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权限的指导性规定。”

(五)强化财务活动数字化管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通过数字赋能,能够有效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规定(草案)》在总则第五条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字化管理的总体原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实行数字化管理和全程信息化监控”,并在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资金管理的数字化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金线上审批、在线支付等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了财务公开的数字化要求:“除按规定在村务公开栏公开外,鼓励利用网络等渠道进行线上公开。”此外,针对实践中基层意见较多的相同数据需要在不同系统重复填报的信息孤岛问题,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数字化管理应当坚持整体协同、系统集成、集约建设、数据融合,提升数字管理和服务水平”,为下一步实施过程中实现数字协同化管理,避免数据多头填报、系统重复建设提供了支撑。

(六)健全集体资金闭环监督管理机制。

在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监督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规范监督主体、内容、权限和程序,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切实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此,《规定(草案)》在总则中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此外,还设专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监督、成员监督和审计监督分别作出规定,打造了“监事会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闭环监督管理机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023年立法计划将《规定(草案)》名称暂定为《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暂名)》。村经济合作社这一名称出自1992年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彼时我省的村经济合作社尚未开始股份制改革。2015年《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立法时,村经济合作社股改已经开始,为避免立法中出现“村经济合作社”与股改后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等各种概念的混淆,省条例采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民法典和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及近几年陆续出台的相关制度,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均采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此外,本规定立法本意不仅要规范作为村经济合作社的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要规范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基于与有关上位法名称保持一致,以及法规严谨性之考虑,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经征求市人大法工委和市人大农工委同意,我们建议将法规名称从《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暂名)》修改为《杭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