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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bet体育投注公开征求《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2023- 11- 08 16:04:30 来源:法工委 作者:

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述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12月7日前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在线提交,或者书面反馈1xbet体育投注法制工作委员会。

传    真:85252061

电子邮箱:1839192974@qq.com

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  1xbet体育投注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    编:310026


                                                 1xbet体育投注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11月8日




杭州市数字贸易促进条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态模式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四章  数字营商环境

第五章  开放与合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构建数字贸易制度体系,优化数字贸易市场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字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对外贸易活动。其 中,数字交付贸易是指数字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数字产品贸易和数据贸易,数字订购贸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发展原则]  本市发展数字贸易遵循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创新引领和包容审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贸易发展纳入本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数字贸易发展统筹协调机 制,制定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决定数字贸易发展中的 重大事项,推进数字贸易开放发展和对外合作,推动将杭州建设成为数字贸易国际枢纽。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数字贸易发展规划和本 行政区域内数字贸易产业发展状况, 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数字经 济发展实际的政策,并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1xbet体育投注数字贸易发展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指导、 督促全市数字贸易发展促进工作。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按 照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数字贸易发展促进工作。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网信、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科技、 数据资源、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规划和自  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贸易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企沟通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与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沟通联系机制,听取和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诉求,依法帮助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对市场主体反映的在数字贸易中存在的普遍性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指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二章   业态模式

第七条[数字技术贸易]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贸易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提升核心技术自主权和创新能力,完善数字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与进出口机制,引导技术熟化,推广技术标准,加快数字技术商用化、产业化进程。

第八条[数字服务贸易]  本市支持数字金融、数字文化、数字安防、智慧医疗等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知识 产权许可、转让等经纪服务经营,提供知识产权增值服务,为知 识产权跨境流转提供支撑;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支持市场主体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创新,构建“场景+科技+支付”生态,提升数字货币跨境支付能力,参与数字人民币跨境生态体系建设。

第九条[数字产品贸易]  本市支持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影视、电子竞技、网络文学、跨境直播、数字艺术、数字藏 品等数字产品贸易发展,鼓励从业市场主体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创新发展数字内容加工等业务。

第十条[数据贸易]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基地和数据资源集散地建设,制定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开展境外数据在境内的存储、加工、贸易等服务经营,构建数据采集、数据标注等基础数据服务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数字订购贸易]  本市支持市场主体依照《杭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促进条例》的规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数字订购贸易业务经营,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生态发展,加强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对外合作,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标准研究、制定。

第三章   主体培育

第十二条[企业发展支持]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支持市场主体在云计算、网络通信、工业互联、智慧交通、数字内容、数字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提升国际竞争力;鼓励中小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类数字贸易创新孵化基地建设,培育数字贸易创新发展主体,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发展、技术支撑、资本运作全链条创新孵化体系。

第十四条[前沿科技]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场主体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数字贸易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在前沿技术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培育数字贸易“独角兽”企业。

第十五条[数据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设立数据交易所,推动建设多层次数据要素交易市场,探索建设数据交易国际板。数据交易所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

鼓励数据交易主体应用区块链、数据安全沙盒、隐私计算等技术探索建立多元化数据流通模式。

第十六条[数据服务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标注、数据保 险、数据托管、出境评估、资产评估等数字贸易领域专业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章   数字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传统贸易数字化转型]  本市支持创新货物在途、在仓、交易、交付等数字化动态追踪管理模式,支持签发区块链 电子提单,建设全球数字供应链体系;推动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 深度融合,利用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数字制造外包。

第十八条[公平竞争环境]  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不得利用算法、数据资源、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构建开放兼容的数字贸易平台经济生态,保护平台经营者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第十九条[便利化措施]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主管部门推进数字贸易便利化,支持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票据,支持无纸化报关、贸易领域证书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依法采取措施加强对数字产品版权、算法、数字藏品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推进生成式人工智 能成果保护;探索建立专利池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服务机制,创新知识产权存证及质押融资模式,构建数字产品版权、数字资产授权、登记、流转和开发等产业生态链。

支持国际版权登记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一条[可信交易环境]  本市支持培育数字信任生态体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数字信任的技术标准制定和产品认证,推进数字身份认证、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等监管体系建设,提高数字贸易流程透明度与标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条[数字政务环境]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动政务环境优化,健全政府数据治理制度,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依法推进公共数据开放。

第二十三条[监管政策]  本市实施包容审慎的数字贸易监管政策,采取沙盒监管等方式建设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数字贸易监管模式。

第二十四条[规则对接]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对标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经贸规则的数字贸易发展政策,稳步扩大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本市支持在数据跨境流动及存储规则、数字产品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数字产品版权保护规则、新兴数字技术规则等领域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第二十五条[数据跨境管理]  鼓励数字贸易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对从业市场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情况提供自评估辅导及相关服务。

市商务、网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数据跨境流动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章   开放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平台引领]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片区、综合保税区、国家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等数字贸易平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探索数字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模式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数贸博览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举办,按照国家规定开通人员、物资进出境及境外互联网访问、支付结算等绿色通道,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办会,为参展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将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建设成为综合展示全球数字贸易新技术、新产品、新生态的重要窗口。

第二十八条[离岸数据中心]  本市鼓励依法建设国际离岸数据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境内外数据访问。市商务、网信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数字贸易市场主体优先推进依法与境外实现工业、商业数据直接联通,探索建设面向东南亚、南亚、中亚等地区的离岸数据中心和离岸数据服务外包试验区。

第二十九条[企业出海]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从事数字金融、电子商务、云计算、数字内容、数字安防等数字贸易的市场主体在境外开展经营活动,推动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境外应用,扩大本市数字贸易品牌的国际影响,推进市场主体国际化发展。

第三十条[国际服务体系]  本市支持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设立境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境外研发机构等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立“离岸研发,就地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开放合作机制]  本市依法开展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对外合作,根据数字贸易发展需要设立数字贸易对外合作示范区。鼓励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参与数字技术、数字服务、数字产品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发展规划]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编制数字贸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创新容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在数字贸易领域就法律法规未禁止事项先行先试的机制,鼓励探索和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资金引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数字贸易重点领域发展以及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培育。

第三十五条[人才保障]  市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数字贸易发展需求,开展创业型、实用技能型等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构建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数字 贸易人才培养体系。支持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培养数字技术、贸易规则、涉外法律等多领域人才,多样化引进国际人才。

第三十六条[金融支持]  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支持本市数字贸易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提供科技信贷、科技 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创业金融服务。鼓励数字贸易市场主体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

第三十七条[数字贸易基础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动支付跨境结算网络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依法推动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支持数字化采购、数字化展示与成交、数字交付、数字 支付与结算、数字化监管等公共平台发展,支持建设智慧物流枢 纽、数字化仓库等新型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全球物流骨干网络核心节点。

第三十八条[合规制度]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数字贸易市场主体建立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业务全流程内控管理,防范和应对经营风险。

倡导数字贸易市场主体设立首席数据官。

第三十九条[统计与监测]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机构探索建立数字贸易统计方法和分类标准体系,实现行政管理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高统计的准确性、时效性与全面性。

第四十条[纠纷解决机制]  本市根据数字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为数字贸易纠纷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专业化、国际化的仲裁、调解、域外法查明等服务机构发展。

第四十一条[国家安全审查]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